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 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