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旅游景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旅游景区旅游经营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旅游景区旅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作好旅游管理工作。建设、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牧、林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作好旅游景区的有关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