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