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自行清运生活、建筑、工业垃圾的,应向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清运手续,按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倾倒,不得随便乱倒。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