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城市生活垃圾实行统一管理,逐步做到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单位和居民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方式投放垃圾;垃圾应及时清运,垃圾桶箱不满溢;禁止随意焚烧垃圾。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