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开挖道路或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工作正常进行。妨碍居民生活垃圾、粪便清运工作正常进行的,由责任者在规定期限内清除积存的垃圾、粪便。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