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高新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应为高新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投资与经营环境,高新区应支持所在区(县)发展经济,配合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的工作。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