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投资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高新区的企业应按规定向管委会的财政、企业管理部门报送相关报表,并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