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开发与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的受让人,可依法将其受让的土地使用权用于抵押、担保。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