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开发与建设第十六条有效高新区内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兴建采取下列形式:(一)由高新区兴建或与有关部门共同兴建;(二)投资者与高新区及其企业合资或合作兴建。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