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高新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职工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