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第二条已废止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武装力量、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适用本规定。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