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已废止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工作失职的,视情节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