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