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安排相关部门,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建设完善村镇和林业施业区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防止污染物直接排入饮用水水源。通过采取建造湿地、水源涵养林、生态隔离带等生态保护措施,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

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