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对城市树木、花草进行擅自修剪、破坏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