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城市综合管理,是指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依法对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市容环境、环境保护、园林绿化、公共水域等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服务和管理的活动。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