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除正常养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修剪、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城市行道树影响管线的安全使用,影响交通信号灯、路灯和指示牌的使用或者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单位告知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修剪。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