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本市实行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制度。

商品房预售资金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遵循专款专户、专款专用的原则。资金监管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