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章 中介服务机构第三十条已废止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公示下列事项:(一)营业执照;(二)资质证书、备案证明;(三)服务内容、范围和收费标准;(四)执业人员基本信息情况;(五)监督投诉机构的电话和地址。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30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