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