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堆场,以及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等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围挡或者其他封闭仓储设施,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设备;

(二)生产用原料需要频繁装卸作业的,在密闭车间进行,堆场露天装卸作业的,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

(三)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