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大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三章 扬尘污染防治第十二条有效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施工、矿产资源开采、物料运输的扬尘污染治理,保持道路清洁、控制料堆和渣土堆放,科学合理扩大绿地、湿地、地面铺装和防风固沙绿化面积,防治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