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关岭牛保护和发展规划,统筹做好关岭牛保护和发展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关岭牛保护和发展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关岭牛保护和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关岭牛保护和发展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关岭牛保护和发展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