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关岭牛饲养环境、牛肉产品质量、饲草饲料和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以及交易与运输的监督管理,利用大数据开展产品质量监测,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法规 ·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