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设置宗教设施、接受宗教性的捐赠,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举办宗教教育培训活动,不得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活动等。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