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数据安全保障条例/第二章 安全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公共机构、公共服务企业因信息公开、数据开放以及公示、公告等需要公布企业、个人数据的,应当采取脱密、脱敏等措施,防止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