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大数据安全保障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涉及国家秘密的大数据安全保障,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