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乌江沿岸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乌江沿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乌江沿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他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乌江沿岸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