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乌江沿岸,是指自治县境内乌江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汇水面积内的陆域和水域。

乌江沿岸生态环境保护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重点保护区为:乌江干流自夹石镇冷后村至洪渡镇苏家村河段河岸外侧地表距离300米内和主要支流后溪河、马蹄河、石梁河、坝坨河、白泥河、官舟河、水田河、暗溪河、洪渡河河岸外侧地表距离200米内,以及城镇岸线利用规划范围内的区域;一般保护区为重点保护区以外的区域。

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