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网箱及相关设施,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清除或者未采取措施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对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