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规划、指导协调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阅读促进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全民阅读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全民阅读活动。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