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第三章 服务与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全民阅读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侵占、损毁全民阅读设施。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全民阅读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重新建设的全民阅读设施,应当在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前提下,满足原有设施服务需求,并不得小于原有规模。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