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全民阅读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或者侵占、损毁全民阅读设施。

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全民阅读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或者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重新建设的全民阅读设施,应当在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前提下,满足原有设施服务需求,并不得小于原有规模。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