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对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利用等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人民政府和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按照职责负责三苏祠、苏氏墓地、连鳌山石刻、重瞳观的保护工作,青神县人民政府负责中岩寺摩崖造像的保护工作。

市、区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三苏遗址遗迹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市、区县发展改革、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所承担的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职责。

三苏遗址遗迹所在地的市、区县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三苏遗址遗迹保护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保护管理机构或者专人负责三苏遗址遗迹的日常保护管理。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