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有关行政机关、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