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三苏遗址遗迹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由三苏遗址遗迹保护管理机构要求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