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重大文物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预案,在发生危及三苏遗址遗迹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地方法规 · 眉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