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设置招牌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