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已修改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商务、文化体育和旅游、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