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一节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和作业服务管理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新区开发、旧城改建、住宅小区建设、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建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等环境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