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容貌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和正确使用市政环卫等公共设施,禁止损毁、盗窃、占用。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