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二节 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容貌管理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临街和广场周边的商场、商店、餐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物品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