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程海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水体、破坏生态环境和保护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省人民政府、丽江市人民政府、永胜县人民政府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程海保护激励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发挥新闻媒体和社会监督作用。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