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