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永胜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生态补水措施,维持程海最低控制水位并对补入程海的水体水质进行定期监测,不合格水体严禁补入。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