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藏医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对在藏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