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村容镇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自治县、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容镇貌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维护村容镇貌的意识。车站、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配合政府做好维护村容镇貌的宣传教育工作。报刊、广播、电视、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加强对村容镇貌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日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