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三章 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第二十二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