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