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安排,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和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