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本省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依照代表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代表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行代表职务。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3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